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瓯北城市新区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瓯北城市新区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瓯北城市新区农房改造集聚,推进瓯北城市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根据市、县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瓯北城市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二条 到2011年底,开工建设瓯北马岙第一期农房改造集聚点,为面上铺开奠定基础;到2015年,全区农房集聚改造率达到30%以上。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按照“农户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在“自愿、依法、有偿”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促进瓯北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下山移民与旧村改造相结合。
高山、远山村通过宅基地置换,实现人口向城区集聚;城中村、城郊村通过旧村改造,带动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化。
(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按照瓯北城市新区总体规划布局,规划建设若干个农房改造集聚点,根据不同置换安置对象(指跨区异地置换)、不同地域、不同位置,结合地段级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三)就近优先,分批实施。
农房改造集聚的安置对象必须从城市新区的大局考虑,统筹安排,分批分期组织实施。每个安置点优先安排附近而且条件成熟的高山、远山村。
(四)整村优先,注重连片。
行政村(或自然村)90%以上住户自愿申请农房改造集聚的,给予优先安排;行政村中某区块内住户整体自愿申请农房改造集聚置换安置的,给予优先安排。
(五)节约集约,增减挂钩。
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对高山、远山住户宅基地的退宅复垦,按照建设用地“先减后用、增减挂钩、平衡有余”的原则,凡项目区建设用地增减平衡后,拆旧区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较多的,给予优先安排。
(六)置换安置房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住户可自愿选择置换安置房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如有住户已在城区购建商品房的,可选择货币补偿。
(七)农房改造集聚与三产安置相结合。针对个别本功能区山区行政村三产返回地指标少、安置地难以落实的情况,行政村可自愿申请将三产返回地指标有条件置换安置房指标。
第四章 农房改造集聚置换规定
第五条 申请置换安置的条件
申请置换安置的住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永嘉县内具有合法产权(宅基地)且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不再享受宅基地安置待遇的住户(包括农业户和非农业户);
(二)以整幢建筑物为基本单位,全体住户已自愿达成农房改造集聚协议的;
(三)连户、连幢退宅复垦面积要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跨区申请异地置换农房改造集聚的,行政村全体住户必须100%自愿申请要求整村搬迁安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置换安置对象: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尚未依法处理的;
(二)已享受“9.4洪灾”、地质灾害、下山移民等政策的。
第七条 置换方式
采取安置房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安置房置换
1.安置房类型:采取高层、小高层和多层建筑的公寓房安置。
2.面积确定:安置房面积按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和家庭人口(签订安置房置换正式协议时户口登记在册人数,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两项指标统筹确定。在瓯北城市新区范围内的住户根据各村各点实际,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1~1∶3比例范围内确定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最高比例不得超过1∶3,对人均不到30㎡的,可以按人均30㎡标准增购建筑面积。不在瓯北城市新区范围内的住户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在各集聚点实施细则中明确。
3.套型确定: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套型。每户申请置换安置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并且不得超过两套(不同户之间不得合并计算)。
4.房价确定: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1~1∶3比例置换安置建筑面积的,按综合成本价结合实际情况计算。
增购建筑面积部分单价,原则上低于市场评估价高于综合成本价,具体由安置点细则确定。
(二)货币补偿
1.放弃置换安置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按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1∶1~1∶3比例折算成安置房面积后,视不同地域予以货币补偿,具体由安置点细则确定。
2.按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1∶1~1∶3比例置换安置房后,仍有多余建筑面积的,酌情予以货币补偿。
3.选择货币补偿的,同样享受附属建筑物占有的建设用地和本户拥有的道坦等其它建设用地复垦还耕的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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