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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岩坦镇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暂行办法的通 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岩坦镇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岩坦镇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快岩坦镇农房改造集聚,推进岩坦镇城乡统筹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根据省、市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岩坦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二条  2011年全面完成新一轮村镇布局规划及1+X中心镇和中心村社区规划编制;到2015年底,完成岩坦、潘坑、屿北农房集聚工程,总占地面积91亩,集聚800多户,力争农房集聚改造率达到30%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必须坚持“农户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在“自愿、依法、有偿”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

第四条  镇政府作为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岩坦镇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工程监管及政策处理等。

第五条  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下山移民与旧村改造相结合。

高山、远山村通过宅基地置换,实现人口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城中村、城郊村通过旧村改造,带动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化。

(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按照岩坦镇总体规划布局,规划建设若干个农房改造集聚点,根据不同地域、不同位置,结合地段级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三)就近优先,分批实施。

农房改造集聚的安置对象必须从全镇的大局考虑,统筹安排,分批分期组织实施。每个安置点优先安排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户、地质灾害避险户、危旧房、住房困难户、核心景区范围、重点古村落保护区和附近条件成熟的高山、远山村。

(四)整村优先,注重连片。

行政村(或自然村)95%以上住户自愿申请农房改造集聚的,给予优先安排;行政村中某区块内住户整体自愿申请农房改造集聚置换安置的,给予优先安排。

(五)节约集约,增减挂钩。

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对高山、远山住户宅基地的退宅复垦,按照建设用地“先减后用、增减挂钩、平衡有余”的原则,凡项目区建设用地增减平衡后,拆旧区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较多的,给予优先安排。

(六)置换安置房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住户可自愿选择置换安置房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如有住户已在城镇购建商品房的,可选择货币补偿。

 

第四章  农房改造集聚置换规定

 

第六条  申请置换安置的条件

申请置换安置的住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农村户籍且在城镇规划区外(或规划确定要搬迁村)拥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的农户,或户口虽已迁出农村但在城镇规划区外(或规划确定要搬迁村)还拥有农村住房的住户;

(二)以整幢建筑物为基本单位,全体住户已自愿达成农房改造集聚协议的;

(三)连户、连幢退宅复垦面积要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置换安置对象:

(一)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二)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履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四)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尚未依法处理的;

(六)已享受“9.4洪灾”、地质灾害、下山移民等政策的

第八条  置换方式

采取安置房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安置房置换

1.安置房类型:采取以公寓式房安置为主。

2.面积确定:安置房面积按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和家庭人口(签订安置房置换正式协议时户口登记在册人数,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两项指标统筹确定。按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1113比例范围内确定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最高比例不得超过13;合法建筑面积置换按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计算安置点建筑面积。对人均不到30,可以按人均30标准增购建筑面积(户口不在本镇范围内的住户除外)。

3.套型确定: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套型。每户申请置换安置房最高不得超过300,并且不得超过两套(不同户之间不得合并计算)。

4.房价确定:按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111:3和合法建筑面积10.511比例置换安置建筑面积的,按综合成本价结合实际情况计算。增购建筑面积部分单价,原则上高于综合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具体由安置点细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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