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环节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业务,并公布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
(二)申请人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在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或各级政府指定的集中受理点当面提交申请;2.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设置的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3.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
(三)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公民个人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低收入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四)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必要审查,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真实、联系方式是否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等。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对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以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二、办理环节
(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1.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二)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1.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对于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3.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受理机关可告知其对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自行查询、获取;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可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三)分类处理
1.属于可对申请人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有权公开机关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7.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8.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9.同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就已经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四)完善工作机制
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当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3.行政机关应当与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要听取法制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三、答复环节
(一)答复时限。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因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的,以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二)答复形式。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以答复函(参考样式见附件2)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依申请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给申请人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三)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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