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促进我县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94号)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强化监管的理念,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公司设立及布局上遵循均衡分布、合理规划的原则,总量控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保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2、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增资扩股、资产重组或兼并联合等形式,实现资本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建立起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规划布局
根据我县担保市场需求和各地银行存贷款情况,2011至2013全县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量控制在11家以内,2013年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政策条件再调整。经过前期规范整顿,第一批我县已有2家公司获得经营许可,计划2012年1月底前向市经信委上报第二批材料,总数不超过5家。2011-2013年融资性担保公司布局情况如下表:
各地担保机构分布表
区域 | 2010年底存款额(亿元) | 2010年底贷款额 | 担保机构(家) |
瓯北城市新区 | 166 | 172 | 5-8 |
上塘中心城区 | 79 | 30 | 1-2 |
桥头镇 | 30 | 18 | 1 |
说明:2010年末存款余额超过30亿元或贷款余额超过20亿元的功能区、镇(街道)可以设立1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每超过上述指标一倍的,可以追加一家,以此类推。低于上述要求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以功能区、镇为单位推荐上报,功能区下属各街道由功能区统一安排,设立机构总额不能突破。 |
三、我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之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意见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包含“融资担保”字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设在县经贸局)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字样。
(三)在我县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主发起人原则上要求是信用良好、连续三年盈利、纳税较多的企业法人,县重点企业给予优先考虑。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要求有盈利的实体企业,或能提供超过出资额一倍以上的有效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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