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烟草专卖局制订的《永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永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结合永嘉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嘉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永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根据方便消费、有序竞争的原则,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烟草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镇规划建成区、原上塘镇与瓯北镇规划建成区、原鹤盛乡政府所在地村区域内两个零售点门道中心实际可通行最短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行政村两个零售点门道中心实际可通行最短距离不得少于50米,并按照常住人口数总量5‰控制发证总数;
(三)封闭式居民住宅区内按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零售点,并保持布局规划间隔距离;不到200户的,可设1个零售点;
(四)由政府统一规划的综合性货物批发零售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内,零售点控制在该市场总经营户户数1%以内,最多不超过6个;经营户不到100户的,可设1个零售点;并应保持布局规划间隔距离;
(五)车站、码头、候车(船)室内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
(六)封闭式住宅区、车站、码头、候车(船)室内若无属省商务厅公布的龙头企业所属门店的,可在控制数以外增设1个实用面积35平方米以上的龙头企业所属门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两个符合布局规划间隔距离的零售点之间增加1个零售点:
(一)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等服务性行业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省商务厅公布的实用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所属门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持有永嘉县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件的烈属、低保户、残疾人本人等具备经营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予以照顾;以上照顾范围仅限本人经营,布局规划间隔距离按25米执行。对不具备经营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在审核通过后,可由其父母、配偶、子女代为经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燃气、化工、油漆、网吧服务等营业场所基于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园内及距离学校出入口80米范围内;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因非法经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的酒店、娱乐场所除外),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八)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原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九条 本规定由永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嘉县烟草专卖局2007年8月31日公布的《永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永烟专[2007]4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17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