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永嘉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县严查严控合力,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明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转型升级,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法建设是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违法建设)。
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各类建设及破坏耕地的行为。
第三条 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任副组长,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确定和部署整治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目标任务,研究、通报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监督考核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联动协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查处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内整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查处、强制拆除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处理。
(一)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设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移送违法建设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
(三)县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租赁县场管理,禁止违法建筑进入房屋交易、租赁市场,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交易、租赁行为。
(四)县水利部门对在水利控制线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要依法做好巡查、制止和查处,并做好强制拆除工作。
(五)县公路路政部门对在公路控制线以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要依法做好巡查、制止和查处,并做好强制拆除工作。
(六)县林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林地的巡查,对非法占用林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须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县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工作,坚决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县经贸部门要协助和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对在违法建筑中生产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工作。
(九)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不能提供合法租赁手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生产经营者,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县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地、用户供水、供电;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要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地、用户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协助有关部门现场执法。
(十一)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维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行动的现场秩序,依法对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的妨碍公务行为进行处置,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国土规划部门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国土规划部门移送的各类刑事案件要积极组织查处。加强对暴力抗法、打击报复执法人员行为的查处,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县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范围内旅游项目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十四)县民政、民宗、体育、卫生、教育、文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公(私)墓、宗教活动场所、体育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文保单位等涉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管理。
(十五)监察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查处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检察机关要及时起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要从速审理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涉嫌犯罪案件,并及时履行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义务。
第三章 违法建设监管
第九条 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告。建立制止、查处和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和拆除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追究责任人违纪责任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条 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天候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各司其职、实时防控,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一)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基层单位,必须建立覆盖节假日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各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驻村(居)干部巡查责任制。依法查处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驻村(居)干部对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属管辖范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
(三)各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报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主管部门的基层单位接到告知书或举报后24小时内,必须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依法制止、查勘、登记等处置工作并进行案发登记。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及其他部门发现在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实行首查负责制和案件移送制。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依法制止、查勘、登记等处置工作并进行案发登记;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各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职责分工,严控强制拆除后的重建行为,各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建档,根据调查建档情况,按照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详细整治计划,组织各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分类处置、分步实施。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十二五规划,确定年度违法建筑拆除任务,下达给各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拆违任务包括:
(一)严禁建成区、在建区、待建区现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严控其他区域现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按照建设和发展需要,需按期完成违法建筑拆除任务。
(三)有序分步拆除其他区域的已建违法建筑。
第十三条 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拆违进度月报和复核制度。各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拆违任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报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进度进行复核并予以通报、公布。
第十四条 县考绩办要把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对县有关部门、功能区、镇、街道绩效考核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实施。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与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到的功能区管委会、中心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各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与村(居)委会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把协查职责落实到人。
规划、国土部门基层单位要划片分界,把责任分解到人,实行责任包干。
公安、卫生、工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要分片确定的具体工作人员和联络员,协助执法部门及时、高效制止和处置违法建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要在整改拆除期限内自行整改拆除违法建筑,拒不整改拆除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认真履行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职责,组织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力,连续2个月或1个季度内未完成预定任务的,由上级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办公室给予黄牌提醒。累积2次黄牌提醒的给予红牌警示,并会同监察部门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
经红牌警示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影响市、区重点工程建设进度,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年度拆违任务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功能区、镇、街道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规划以及水利、交通、消防、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整治和查处职责,防控和查处不力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发改、质监、安监、环保、文广、卫生、工商、税务、农业、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履行协助防控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职责,协助不力或违反规定擅自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和在违法建筑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供电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私搭乱拉电线非法行为的查处,杜绝对违法建筑间接供电的现象;凡因供电部门执行不严导致违法建筑发生消防或其他安全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从重处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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