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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永嘉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
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永嘉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两区的科技示范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6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1〕48 号)、《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永委发〔2011〕10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10〕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区办)负责两区项目管理。
第二章 扶持范围、对象和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列入《永嘉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2010-2018年)》规划范畴的粮食生产区。现代农业园区是指永嘉县域内被省、市园区办认定的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林业、渔业)精品园、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和森林旅游区;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两区规划范围内,包括农、林、畜牧业和渔业等项目。
第四条 两区建设项目对象。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单位为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单位为规范化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国有示范农(林)场(苗圃)、村级经济组织、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开展农技推广应用的农技推广机构、科研院所等,其中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重点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
第五条 两区建设项目重点扶持规模农业的设施建设,包括两区基础设施、农业设施和装备、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循环农业建设平台等方面。
(一)基础设施:包括高效节水灌溉、小沟渠、小堰坝、小山塘、小泵站、田间作业道、林道、机耕路、护林房、库房、电力设施、渔塘改造、渔业码头设施改造、畜禽标准化栏舍与附属工程及产地交易市场等。
(二)农业设施和装备:包括农业生产、加工、保鲜、烘干、贮运等环节的设施和装备,如大棚温室、育苗设施、喷滴灌设施、杀虫灯、温湿调控设备、畜禽养殖及排泄物处理设施、工厂化养殖、增氧设施、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冷藏及质量检测等设备以及渔业养殖设施和安全基础设施等。
(三)农业科技: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良种引进、繁育、工厂化育苗,优良地方种质资源保种与开发利用,土壤肥力提升、农业标准化、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效生态生产模式等推广应用。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统一服务、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产品分级包装、冷链系统、品牌建设、农业信息、营销平台、产地交易市场管理等。
(五)循环农业建设:包括循环农业设施装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循环模式创新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单位于每年9月份直接向县两区办上报下一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当地镇(街道)上报项目申请表、实施方案,主管部门或当地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县两区办统一汇总。
第七条 县两区办应在申报截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作好踏勘记录,并作出初步意见。
第八条 县两区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的申报条件、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经审定的两区建设项目由县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立项,由县两区办会同县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
项目建设计划应对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进行具体量化,做到建设区位明确、建设内容清楚、投资准确合理、建设工期恰当。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保证项目实施进度,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在项目下达的六十日内报请县两区办变更,超过六十日的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并暂停下年度立项安排。对无特殊理由未在实施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建设项目,并暂停下年度立项安排。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县两区办、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两区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验收:
(一)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一个月内向县两区办申请验收。
(二)项目竣工验收。县两区办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由县两区办、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三)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产业带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四)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省里规定的统一版本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加强项目建设后续管理、服务和指导,确保项目建设形成的基础设施、设备长期发挥作用。
(五)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并暂停下年度立项安排。
第五章 资金补助原则和标准
第十四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补助资金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主体运作,地方为主、省级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和“目标统一、渠道不变、有效整合、管理有序”的要求,积极争取省、市扶持,其中对功能区内基础设施、地力培肥等建设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县财政补足。
园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项目补助标准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入30%,如该项目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级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建设投入的80%,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采用专项资金报账制。根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报账要求拨付资金。项目执行期内的报账次数一般为二次,验收结束报帐额按补助额的30%进行控制,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补助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专项专用。不得擅自挪用和移作它用,努力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两区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县两区办,对两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县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两区办”,市农业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1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