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地名普查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地名是不可或缺的基础地理信息。近些年来,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的地名管理规范化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县各项建设的加快推进,全社会对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更便捷、更规范、更高效的要求。为此,急需强化地名基础工作,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和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地名普查是加强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地名普查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加强国防建设,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全面普查工作从2011年7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普查的内容是查清全县行政区域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建立现势性强、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推进我县地名信息应用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1年工作计划
1.建立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制定第二次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规程等规范和标准;
3.落实办公场所,抽调和招聘普查工作人员;
4.召开第二次全县地名普查工作会议;
5.开展地名普查内业调查,确定各镇(街道)普查地名条目;
6.开展对镇(街道)普查骨干的培训,部署各镇(街道)具体普查任务;
7.开展普查各项工作,对镇(街道)加强督察指导和检查,采集野外地名数据,录入地名普查成果,标注地名信息地图;
8.查漏补缺,上报验收;
9.总结表彰。
(二)2012年工作计划
1.对东城、南城、北城、江北、乌牛、三江、黄田、东瓯等街道的建成区开展1:500地图的地名普查工作;
2.对县域内有条件的中心镇的建成区开展1:500地图的地名普查工作;
3.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推进我县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地名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各镇(街道)、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为加强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已建立永嘉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永政办机〔2011〕5号),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地名普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协调组织、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人武部:协助做好军事区附近等特殊区域地名普查工作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负责对社会公开军事区《地名普查表》(草表)的填报工作。
县档案局:协助做好历史档案资料的提供工作。
县民宗局:协助做好全县宗教场所的地名普查工作;负责县民宗局管理范围内的宗教场所《地名普查表》(草表)的填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县民政局:承担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
县规划建设局:提供城镇1:500比例尺的地形图和全县范围内
县交通局:协助做好全县交通地名的普查工作;负责县属交通设施《地名普查表》(草表)的填报工作。
县水利局:协助做好河流、渠道、水库、河堤、河闸等水利设施地名的普查工作,负责县管水利设施《地名普查表》(草表)的填报工作。
县农业局:协助做好农特产等属性信息的资料提供工作;负责县属农区《地名普查表》(草表)的填报工作。
县林业局:协助做好山、山峰、山岭等陆地地形区的地名普查工作;协助做好林特产等属性信息的资料提供工作;负责县属林区《地名普查表》(草表)的填报工作。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协助做好各类文化设施地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的地名普查工作;协助做好提供各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等文化属性信息的采集与资料提供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做好普查方法、技术规范的指导工作;协助做好各类社会、经济发展数据的统计与填报工作。
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主要景点等地名资料提供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县属旅游设施《地名普查表》(草表)的填报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房产证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县志办:协助做好历史资料的提供及考证工作。
县工商局:协助做好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单位资料的提供工作;负责营业许可证、企业法人登记证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做好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代码等资料的提供工作;负责单位代码证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全县的地质资料;负责陆地地形区、重要矿山等《地名普查表》(草表)的填报工作;负责土地证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地名普查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均有责任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四、普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组建和培训普查队伍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域地名普查骨干培训工作。采取从企事业单位抽调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招募普查员,根据本地普查工作量组建精干的普查员队伍。
(二)收集整理资料
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地名书写、地名读音、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并对资料情况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三)实地踏勘
到实地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等。
(四)地名标准化处理
根据国家、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五)设立地名标志
依据国家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
(六)建立地名数据库
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七)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和资料,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表。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八)检查验收工作
地名普查成果先由县领导小组先行自查,经温州市初审合格后,报省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九)上报归档
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规程实施细则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十)成果利用开发工作
1、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集和地名志;
2、开展地名管理系统建设;
3、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研制其它地名公共服务产品。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地名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落实好普查机构办公场地,配备普查所需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县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确保普查质量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普查工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建立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普查质量的控制管理。普查机构要精心组织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普查员要深入实地,认真开展地名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先进科技手段开展普查,着力提供普查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促进成果应用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整理、分析和考证普查数据,依法处理地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普查成果,及时编制出版各类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志等资料。大力推进地名管理系统建设和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开发,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地理数据的整合和共享,促进普查成果的有效应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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