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永嘉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召集和建立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府办、农办、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监察、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国土资源、住建、统计、残联、国税、工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嘉分中心、人行永嘉县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各组成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
县民政局是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工作经费。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协查核对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协查核对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土地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嘉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协查核对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各类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家庭成员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及其他补贴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拟订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人行永嘉县支行负责协调县内各金融机构,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核对运作机制,并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调查需要和申请家庭的授权,配合做好有关金融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专项救助工作开展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工作的需要,及时与核对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协调,并配合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专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工作机构。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审核工作,社区负责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街道)的委托,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核对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是指申请家庭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期货、车辆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生产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利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
(十)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一)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二)精减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十三)继承所得、赠与所得;
(十四)偶然所得;
(十五)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八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补助金、特殊照顾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政策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及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及其他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6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三)老年人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老年人生活补助金、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
(十四)高温清凉补助费、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
(十五)按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规定所获得的除生活补贴以外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六)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九条 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其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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