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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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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统分结合养老服务新模式的创建,切实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就业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切实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以拓展居家服务、建设社区照料、打造护理机构为重点,加快创建统分结合养老服务模式,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走出一条具有永嘉特色的养老服务新路子。到2020年,以全县养老设施布点规划为引领,加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15分钟服务圈;建成1所以上规模大、上档次、高品质、综合性、示范型的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实现每个镇(街道)建成1所以上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6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5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60%,民办机构床位数占比力争达到70%;培育2-3家本土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生活照料和医养护理等涉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5000个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产业引领的原则。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大力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业,引领全县养老服务事业与产业“两促进、两繁荣”。

2.坚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市场配置的原则。以市场力量决定养老服务业发展方向,积极履行政府职责,保基本、兜底线、促提升,双轮驱动实现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3.坚持发展与改革同步推进,改革优先的原则。在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4.坚持城市和农村统筹发展,服务均等的原则。统筹城乡养老资源配置,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整合有效资源,统筹多样化、多层次、多需求养老服务供给。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用地保障能力,完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1.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编制老年人服务设施布局规划,重点落实人均规划用地指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规划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5公顷以下。严格配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和省规定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者现有用房未达到省规定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应当充分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调配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切实发挥社区综合设施为老服务功能,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置用房,学校闲置校舍等,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

2.优先确保养老机构用地需求。县政府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5%作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当年指标使用不完,可以累加到下年度指标中(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好用活低效土地利用、“退二进三”、“三不变” (用地性质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权属关系不变)等政策,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地价款。对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经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以内可免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性质暂不作变更。原工业用地用途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在不增加容积率的情况下,不再调整土地出让金和免收土地收益金。(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公安消防局)

3.开发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建设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镇〈街道〉)

(二)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4.加大养老服务业财政投入。将老年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鼓励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县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5.鼓励和引导社会金融资本进入养老产业发展。利用政府引导基金,发挥杠杆作用,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养老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和引导资本管理公司,参与养老机构的发展。鼓励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积极引入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民办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放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服务养老产业的新模式、新路径。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养老设施经养老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抵押。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其使用性质并进行地价评估后,依法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养老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养老设施经审核认定后可以抵押。依法登记为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权可以用于质押,收费权质押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民办养老机构在办理抵押、质押贷款过程中一律免收登记费。(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永嘉县支行、温州银监分局永嘉办事处)

(三)探索医养融合模式,提升老年人健康生活管理水平

6.加快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服务能力建设。将服务老年人为主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公立医院老年医疗设施,开设老年优先窗口、便民门诊等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就诊提供便利。(责任单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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