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急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急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浙江省“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浙民助〔2014〕200号)精神,充分发挥“救急难”功能,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急难救助,是指对意外人身伤亡、因病、因灾或其他特殊原因陷入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应急救助。
第三条 急难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急难救助对象:户籍在永嘉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因意外人身伤亡或因病因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五条 急难救助审批工作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应配合做好急难救助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急难救助的受理审核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急难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人身伤亡急难救助。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成员死亡,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困难程度,每户给予5000 至20000元应急救助。 因以上原因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根据伤害程度及困难程度,给予2000至5000元的应急救助。已给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人员不在救助之列。
(二)重大疾病急难救助。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当年度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资金后,当年度自负医疗费用仍在5万以上的,每户给予5000至10000元应急救助。对于患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透、血透等特殊疾病家庭,因家庭困难,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医前救助,救助金额由县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
(三)火灾急难救助。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损失巨大且另处无住房的,在依法获得各类保险给付、赔偿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每户给予1000至4000元过渡性生活应急救助。
(四)自然灾害急难救助。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受灾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永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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