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永嘉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永政发〔2012〕276号)和《永嘉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永政办发〔2014〕42号)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扩大永嘉县县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禁燃区范围
从上塘殿起沿41省道—龙山隧道口—环城北路北侧山体—中塘支路—临城南路—振兴路—沙门西路—下塘中路—环城南路—望江路围合区域(具体见附图)。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 基准热值 | 硫含量 | 灰分含量 |
固硫蜂窝型煤 | 5000卡/千克 | 0.3% | — |
轻柴油、煤油 | 10000卡/千克 | 0.5% | 0.01% |
人工煤气 | 4000卡/千克 | 30毫克/立方米 | 20毫克/立方米 |
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
2.燃料的实际热值(燃料的低位发热量)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热值调整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四、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机组除外)应按下列期限限期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柴油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环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一)禁燃区内拥有高污染燃料设备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饮食服务业单位,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
(二)禁燃区内拥有4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工业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三)禁燃区内拥有6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工业企业,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四)禁燃区内拥有10蒸吨/小时(含)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工业企业,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五、县发改、经信、公安、住建、卫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上塘中心城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永嘉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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