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住房品质,提高居住质量,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兼顾各方,政府指导、自主实施,积累经验、有利推广”的原则,并力求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多层住宅,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具有合法报批程序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无电梯住宅。
城乡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加装电梯的住宅范围。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牵头组织工作,做好加装电梯项目建设有关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指导,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查工作。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住建、安监、市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等运营单位,以及辖区镇(街道)、业主委员会(或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应在县审管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要求以及有关建设规划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要求。
(二)经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以楼梯单元为单位,下同)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并已共同签署书面改造协议;属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出具书面意见。
(三)经业主委员会(或村委会)、辖区镇(街道)审核同意。
第七条 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业主为项目的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1至3名业主代表负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签订改造协议。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平面图、立面图及效果图),并征求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全体业主意见,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加装电梯改造协议。
改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2.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3.电梯维护保养方案以及运行费用的预算;4.相关费用的分担方案。
(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第九条 符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需经业主委员会〈或村委会〉、辖区镇〈街道〉审核,具体见附件1);
(三)经申请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改造协议(参见附件2),并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单位产权的房屋,应提交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五)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包含设计说明(包括加装电梯的可行性、结构安全说明等)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和日照分析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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