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强化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企业欠薪,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县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建设领域欠薪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县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主要发生在建设施工领域,包括建设、维修和改造城乡住房、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公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由于在招标投标、发包分包、计量计价、工程款支付等源头环节上,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款拖欠等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成为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功能区、镇(街道),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在建设施工领域贯彻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的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落实源头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切实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局。
二、建立健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功能区、镇(街道)、各单位的责任,及时处理建设领域欠薪案件。县发改、经信、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建设领域欠薪处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认真做好欠薪调查处置工作。凡行业监管不到位引起的拖欠问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处置责任,明确具体负责人和办事机构,为清欠工作提供保障。
功能区:负责功能区主管的(或所属业主)建设项目欠薪案件的处置工作。落实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逐一建立建设项目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台账,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实时监控。
镇(街道):负责镇(街道)主管的(或所属业主)建设项目欠薪案件的处置工作。落实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逐一建立建设项目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台账,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并牵头处置辖区内建设领域欠薪案件。
县人力社保局:是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欠薪案件。对建设领域欠薪案件涉及源头性问题的,要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督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则上不批准该建设单位新建投资项目。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处置涉及本行业建设领域欠薪案件;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等管理,负责通报本行业建设领域工程建设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欠薪金额较大、时间较长、性质比较恶劣的列入挂牌整治“黑名单”;严格执行本行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控制制度,及时督促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查处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处置不力的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惩戒性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督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批准新项目建设用地。
县水利局:负责牵头处置涉及本行业建设领域欠薪案件;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等管理,负责通报本行业建设领域工程建设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欠薪金额较大、时间较长、性质比较恶劣的列入挂牌整治“黑名单”;严格执行本行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控制制度,及时督促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查处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处置不力的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惩戒性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处置涉及本行业建设领域欠薪案件;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等管理,负责通报本行业建设领域工程建设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欠薪金额较大、时间较长、性质比较恶劣的列入挂牌整治“黑名单”;严格执行本行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控制制度,及时督促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查处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处置不力的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惩戒性措施。
县委农办(农业局):负责牵头处置涉及农村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欠薪案件;落实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控制制度,及时督促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惩戒性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处置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以及引发的治安案件。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快侦快办,防止事态恶化;对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打击。
县审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业主申办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限制条件的审查、督办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招标文件中对参加招投标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记录的企业限制参加招投标的内容进行设置,并进行审查。
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各级工会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在农民工中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县信访局: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企业年报提供过程中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依法用工行为进行审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县司法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讨薪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县监察局:负责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实施责任追究等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三、加强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领域的市场监管,预防和解决源头性欠薪问题。要加强对本行业市场的立项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监督,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制度、施工现场工资发放信息公示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企业要配备专人对施工现场农民工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花名册(附件1)、劳动合同书(附件2)、农民工工资考勤卡(附件3)等管理台账。在农民工工资考勤卡上如实记录按天(月)计算工资的农民工的出勤情况或按工程量计算工资的农民工的工程量完成情况,根据考勤卡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并制作农民工工资发放表(附件4),次月10日前将发放表在工区公示栏公示,接受农民工校对并签字确认当月工资额。
(二)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依法以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项目部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条款。
(三)实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单独列支制度
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计量费中的农民工工资设立专用账户单独管理。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单位(或项目部)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或业主)实行工资款与工程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或业主)先拨付农民工工资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根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提供的工资册代发工资,待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同时监督施工单位(或项目部)专款发放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制度
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应当统一为农民工申办个人银行卡。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按时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职工工资专项账户,并委托银行(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将农民工工资于每月15日前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应保证每月15日前银行职工工资账户资金额可足额发放上月工人工资。银行发现建筑企业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立即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预警。
(五)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即使分包的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总承包企业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施工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六)实行农民工管理台账和授权委托备案制度
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要于每月20日前报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业企业应在各工程项目确定一名负责人,并签订授权委托书(附件5),委托该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提供必要资料、代表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并将施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劳务费专户的所在银行名称及账号交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七)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清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督促其整改,并要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
(八)落实建设领域企业欠薪行为处理措施
人力社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有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被查实且处置不力或恶意拖欠等行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发生涉及10人以下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人力社保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并将该企业作为日常巡查和重点监控对象;涉及10人以下2次(含)以上或者涉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对企业和企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在资质升级、诚信企业、评优评奖等所有荣誉评选上,实行一票否决;发生涉及30人以上100人以下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将该企业和项目责任人上报市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在全市公示,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该类企业半年内不得参加县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发生涉及100人以上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将该企业和项目责任人逐级上报,由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在全省公示,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该类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县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同时人力社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相关要求对上述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
(九)落实联系单制度
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市场的立项审批、资质认定、施工许可、评优评先、竣工验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方面实行联系单制度(附件6),通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制度,按本通知要求于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在建项目工程的制度落实。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则应做到审批一个,落实一个。未按通知要求落实工作的建筑业企业被全市通报批评的,一律不得参加优胜(先进)企业评奖。未按通知要求落实工作的建筑工地取消标化工地和质量评优工地创建资格。未按通知要求落实工作而造成现场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以及引发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逢元旦春节期间,县人力社保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办公,形成工作合力。
本通知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农民工花名册
2.劳动合同书(简易)
3.农民工工资考勤卡
4.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年 月)
5.授权委托书
6.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联系单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农民工花名册
单位名称: 项目部名称: 班组类别: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种 |
身份证号码 |
籍贯 |
现居住地 |
联系方式 |
合同期限 |
进出工地时间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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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班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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