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国企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企业资金存放中的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及《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永嘉县委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永委办发〔2015〕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除外)。
第三条 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混乱,不得在没有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的银行开设账户,与企业经营结算关系已结束或利用率低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撤销关闭。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贡献度大小为主要因素制订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做到可量化操作。
企业可根据资金来源确定合理的存放分配方式,对能够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且资金额较大或资金流入比较稳定的,应通过竞争性存放管理方式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66号)执行。
第五条 企业应当将资金存放、管理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由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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