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能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的问题。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力量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2015年,在全县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制定并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如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和支出较大的事务性管理服务项目(如办公楼物业管理、咨询评估、会计审计等)开展试点工作,并将已列入购买服务计划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管理。
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县进一步推开和规范,在完成制定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
2017年在全县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1.明确重点,注重实效。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2.积极稳妥,有序实施。要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适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政府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放开市场准入,坚持优胜劣汰,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逐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购买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根据省级、市级购买目录,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全县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动态调整。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方式
(一)购买流程。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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