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分类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分类实施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改善城乡居住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住房改造建设。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住房改造建设按旧城旧村改造、联户拆建、个人建房三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实施。
第五条 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城乡住房改造项目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及编制年度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 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审管等有关部门和功能区、镇(街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城乡住房改造项目建设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旧城旧村改造
第七条 旧城旧村改造实施范围:东城、南城、北城、江北、东瓯等5个街道的建成区,以及其他镇(街道)经县政府批准已列入旧城旧村改造和暂缓个人建房审批的范围。
第八条 旧城旧村改造建设按《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联户拆建
第九条 联户拆建实施范围:全县8个街道和10个镇的城镇规划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除外),以及农村新社区。用地范围内90%以上的住户自愿联合申请,以多层住宅形式统一实施住房改建新建(以下简称联户拆建)。联户拆建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沿江地区不小于3亩,沙头及以上山区各镇不小于1亩;拆建项目相对独立或所处地形特殊的,可适当放宽用地规模要求。
上述规定的联户拆建实施范围内符合旧城旧村改造条件的,鼓励按旧城旧村改造方式进行城乡住房改造建设。
第十条 各功能区、镇(街道)负责联户拆建项目安置方案审查和实施单位的督查工作,并协助县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当地村委会或拆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前期调查、方案设计、政策处理、项目报批、工程质量监理和施工安全落实等工作。
第十二条 联户拆建项目用地自求平衡,建设资金自行筹措,鼓励多渠道融资:
(一)村民自筹。联户拆建项目建设资金由联建户以安置面积相应比例出资,具体由村委会或拆建项目业主把关。
(二)村委会调剂统筹。根据联建户对公共用地空间的贡献程度,按“多进少出”原则,由村委会统一调剂,统一筹措配套建设资金。
(三)剩余房源出售收入。用地征为国有土地的,经补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后,其房屋(含用地)准于上市交易。用地保持集体土地不变的,其房屋(含用地)可在本村范围内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户口居民间流转,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在本县范围内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户口居民间交易。
第十三条 联户拆建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申请联户拆建项目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建筑方案,确需保留的新建房屋、文物建筑以及符合规划要求拟加层部分建筑,应统一纳入规划,其建筑面积应纳入计算容积率。项目地块内因住户密集、建设用地面积较少,其安置建筑面积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涉及的绿地率、停车位、日照分析以及用地定界线的建筑退让等根据项目实际可适当放宽;项目地块与周边建筑间距可参照《永嘉县农房改造建设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永政发〔2011〕55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地块内部建筑间距可适当放宽。具体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建筑方案经住建部门审定后由当地政府公示批复,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变化待下一轮规划修编时一并纳入调整。
联户拆建项目范围内涉及18米及以上的新增规划道路及村民活动中心等村内大型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可适当增加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联户拆建项目范围内,规划上不能单独安排其他建设项目的边角地、夹心地(农用地),可依法办理农转用,一并纳入联户拆建项目。上述增量部分优先用于当地村无房户、危房户和地质灾害户的住房解困,仍有多余的,则由政府收回统筹安排。
按规划要求拆建的房屋与相邻保留建筑紧贴(或共墙)的,申请人自愿退让离相邻墙体(或众墙)0.2米以上,且放弃退让部分(包括众墙)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不再征得相邻合法房屋产权人同意,但需承担因房屋拆建行为造成的相关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损失赔偿。
第十四条 联户拆建项目实行统一审批。申请联户拆建项目可统一按城乡个人建房审批流程办理手续,对已明确落户到幢的,可以按幢审批。安置建筑面积应按不大于原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5倍计算,但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倍的,可按原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划许可前提下,拆建范围内在册农业户口的无房户(包括原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农村一户一宅用地限额的),可按不大于农村一户一宅用地限额的5倍建筑面积安置。规划审批中因实际情况确需微调总平面布局的,可直接按微调审批,视同符合。联幢审批涉及到个别联建户受农村一户一宅用地限额限制而影响规划布局的,可视情况放宽审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户限额标准的20%。满足安置后的富余部分用地面积以“待安置户名义”供给当地村委会。联户拆建项目配套的化粪池和污水管网及三线落地等市政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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