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指财政专户资金、社保资金,以及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资金、物业维修资金等财政代管资金。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县财政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防范廉政风险。
第四条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标的为资金年综合收益率,资金年综合收益率由定期存款年利率加社会责任贡献率确定。标的相同时辅以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评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年(含)。
第五条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永嘉县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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