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和《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创建统分结合养老服务新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委发〔2013〕173号)等文件精神, 2013年10月份出台《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75号),对我县第一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进行补助。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和扩大保障范围,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第二类对象,并对第一类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条件
第二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特殊老年人。持有永嘉县户籍且年满60周岁、无子女或子女残疾无照顾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二)重点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的无工作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
(三)高龄老年人。持有永嘉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独居、纯老家庭或子女无赡养能力(如子女弱智、残疾和低保家庭等)的困难老人。
(四)百岁老人。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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