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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维护和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负有审查、审核、审批、监督和资金发放等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救助对象。

第三条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的审批、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

(二)负责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各镇(街道)直接告知申请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三)负责编制社会救助用款计划,负责将社会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四)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查、复审;

(五)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定期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对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设置投诉箱,接受群众监督;

(六)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

(七)负责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并形成详实的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县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社会救助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二)负责受理监察对象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和举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监察对象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并按职责规定落实责任追究措施。

第九条 县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社会救助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积极参与社会救助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县发改、教育、公安、人力社保、住建、文广新局、卫生、人口计生、金融机构等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工作,并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及时为县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出具有关收入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镇(街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镇(街道)根据有关要求落实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所需救助资金、工作经费、工作机构、办公场所、人员及设备;

(二)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三)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开展救助工作,指导建立救助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救助信息、家庭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政策,长期公开本辖区救助对象信息,监督检查村(居)委会救助公示情况。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工作信访投诉电话,采取多种形式推进社会救助政策公开;

(五)及时做好社会救助对象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工作,对取消救助待遇的,负责收缴、核销救助证,严把清退关,实现应退尽退;

(六)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七)落实社会救助工作首问责任制,及时协调处理来信来访,并将处理意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镇(街道)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的入户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

(二)积极宣传城乡社会救助政策,设置社会救助固定公示栏,常年公开相关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享受救助待遇家庭或人员有关信息等。按照规定对评议结果、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三)协助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代为办理社会救助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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