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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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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2〕2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开始调整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与待遇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挂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具体如下:

被征地农民缴费不再分档次,缴费总额为69000 元(其中:政府承担24840 元,村集体和个人承担 44160 元),享受相应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为575 元/月。

原享受一档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430元/月的,调整为575元/月;原享受二档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380元/月的,调整为500元/月;原享受三档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330元/月的,调整为430元/月。原选择二档、三档缴费档次现已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可以补足当时缴费时与一档缴费的差额,补足后次月享受相应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为575 元/月。

原享受相应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122元/月的,现调整为 150元/月。

二、待遇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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