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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永政办发〔2013〕201号文件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家庭住房救助,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对永政办发〔2013〕201号文件做出调整。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01号)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上级财政按户均7500元标准下达到我县。到户补助标准,原则上C级危房修缮每户补助5000元以下,其中1口之家补助不超过2000元,2口之家补助不超过3500元,3口及以上的家庭补助不超过5000元。D级危房拆建户每户补助7500元至15000元,其中,1口之家补助不超过8000元,2口之家补助不超过12000元,3口及以上的家庭补助不超过15000元。家庭人数原则上以在册登记的户口人数为准”。修改后的文件重新公布,施行日期不变。实施期间,上级或同级出台新政策,参照新政策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永嘉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家庭住房救助,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35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力争2013年,基本解决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200%以下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到2015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摸清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并从各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制订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农房改造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下山移民脱贫、“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

2.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3.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政府的精心组织和支持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立足农户自力更生,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无房户或危房户,危房指依据住建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二是经济困难户,2013年基本解决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200%以下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到2015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二)资金筹集和配套。农村危房改造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政府补助、社会力量、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各功能区、镇(街道)要根据财力情况和以往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补助情况,配套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上级财政按户均7500元标准下达到我县。到户补助标准,原则上C级危房修缮每户补助5000元以下,其中1口之家补助不超过2000元,2口之家补助不超过3500元,3口及以上的家庭补助不超过5000元。D级危房拆建户每户补助7500元至15000元,其中,1口之家补助不超过8000元,2口之家补助不超过12000元,3口及以上的家庭补助不超过15000元。家庭人数原则上以在册登记的户口人数为准。

(四)资金发放。各功能区、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财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县住建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给补助对象。

(五)资金监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根据危房改造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改造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买卖等方式实施改造。原则上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局部(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

(二)建筑面积。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三)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四)工程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县住建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对集中重建工程加强抽查抽测和技术指导服务,并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操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收入、原住房照片、规划许可证、土地呈报表、残疾以及低保等证明材料,买卖的还需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等材料。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通过召开村两委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改造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改造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各功能区、镇(街道);对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查。各功能区、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各功能区、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功能区、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核准改造方式及补助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改造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验收。下半年开始,由各功能区、镇(街道)组织人员按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逐户验收,做到严格把关,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功能区、镇(街道)要对质量不达标的新建房开展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房拍照存档,验收后进行工程款结算。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25%的比例进行抽查,严格控制新建或拆建的面积,对违章和少批多建的救助户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补助,对建套间的救助户要在验收单中说明情况。

(六)录入。由各功能区、镇(街道)负责将改造对象信息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http://wfgz.mohurd.gov.cn)。

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各功能区、镇(街道)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核实。核定后,列入改造对象。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制。各功能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把它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要制订农村危房改造行动计划。

(二)完善保障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对危房改造家庭的扶持政策,减轻危房改造家庭负担。对危房改造家庭建房,各地要坚决执行农民建房收费的规定,减免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乱收费。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优先解决。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以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为改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

2.农村困难群众救助住房竣工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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