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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县工程项目建设,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原则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中村(旧村)、旧住宅区、旧厂区改造,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建设项目涉及未登记权属的国有土地上和农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二)未登记权属房屋的调查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二、认定机构和人员

(一)县政府成立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认定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联系副主任为常务副组长,县信访局、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管办、县工商局及各功能区、镇(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其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时领导小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派员参加监督。县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和农村集体宅基地上未登记权属房屋的合法性认定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实施,并组织成员单位对存在争议的未登记权属房屋的复查和复核工作。

(二)功能区、镇(街道)或建设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当地的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相应未登记权属房屋的调查认定机构(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认定办公室),并由属地政府分管领导或建设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在县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未登记权属房屋的合法性调查认定,并根据未登记权属房屋的坐落、现状、权属、用途、土地性质、建房时间、建房过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进行现场勘查、有关图纸资料核对和调查取证后,进行联合审查认定。

三、认定标准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及本县相关管理制度施行前建成的未登记的房屋,因历史遗留或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合法建筑:

1.凡在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的,但权属四至清楚,未进行过拆建、扩建、改建的,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视为合法建筑。

2.凡在至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及人民政府建房审批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3.凡在(具体以实施规划管理为准)以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规划部门的有关处罚补办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4.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视为合法建筑。

5.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视为合法建筑。

(二)合法房屋产权需进一步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实认定:

    1.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国有土地上或农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由各自协商确定使用范围和界址,并经公证或签订协议书确认后,按确认的各自面积予以认定。

经协商不能确定各自的使用范围和界址,但能够确定各自面积份额的,经公证或签订协议书确认后,按确认的面积份额予以认定。

    2.经家庭析产、遗嘱、遗赠等途径取得国有土地上或农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由主张权利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材料,按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涉及法定继承的,如经法院认定合法继承财产的,继承人应提供有效法律文书;如未经司法程序认定,需办理财产继承情况相关公证手续或由继承权人自愿签订有效继承协议书并由调查认定机构调查审核后予以认定。

3.因户口已经迁出本村,但合法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户口迁移记录或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权属证明后,予以认定。

4.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原在农村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的,按产权人予以认定。

5.因公共利益需要,暂缓私建审批的镇(街道),擅自进行修建、拆建的房屋,经当地村证明确因住房困难的,可按修建、拆建前的合法房屋予以认定。

6.其他各类控制区范围内经县级以上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因条件限制无法实施审批的已修建、拆建房屋,可按修建、拆建前的合法房屋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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