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
永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永嘉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 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改办)统一负责本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农村批地建房情况。县民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审核工作。
县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公安、工商、统计、总工会、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县房改办应当会同县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改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并以成本价收购,再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或可在农房集聚改造项目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再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县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县发改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单位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能超过10平方米。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相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县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县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可为一户申请家庭。
第二十条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四)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通过出售、赠与、继承、析产等方式处置或因法院调解、判决、裁定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未满3周年的私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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