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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工业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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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工业企业建设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工业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永嘉县工业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9号)精神,结合永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而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工业企业建造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收益、管理等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工业企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小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五条  工业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永嘉县住房保障计划。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办发〔2012142号)确定的优秀类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退二优二”的,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持工业用地性质不变。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关部门须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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