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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中共永嘉县委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永委发〔2012〕1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县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工业建设用地范围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收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企业补签土地出让合同,不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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