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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零星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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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零星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零星拆迁房屋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建设,依法拆迁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零星合法房屋,为确保工程进度,维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参照《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2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永嘉县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零星合法住宅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或者国有划拨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被拆迁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农业户口的被拆迁人已按政策规定实行安置补偿的,不再享受农村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审批政策。

第四条 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


第二章 合法产权认定标准

第五条 房屋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作为主要依据,如被安置人对所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条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95号)规定进行合法性认定,如认定视为合法的房屋,其建筑面积和基底面积以县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实地勘测为准。

第七条 国有农场及其他特殊用房的安置补偿,由房屋置换实施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八条 安置方式有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跨区域异地产权置换安置、宅基地置换安置(以下简称地基安置)等4种方式,其中地基安置原则只适用于沙头及以上山区各乡镇。被安置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1种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办法如下:

(一)市场化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永政办发〔2016〕31号)规定给予货币补偿,被安置人领取房屋补偿款后自行购买房屋进行安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被安置人申请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的,实施单位向市场采购房源进行安置,或者落实新增用地指标统一建新区安置,如当地有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可直接参与城中村改造安置,其安置标准:被拆迁房屋为单间通天式,结构为一至二层的,按原房屋的建筑基地面积3倍计算应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为单间通天式,结构为三层或者三层以上的,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为公寓式,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被安置人选择就地就近安置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给予增购,其增购面积按照《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2号)第十三条规定计算。

(三)跨区域异地产权置换安置:被安置人要求异地产权置换安置的,并且异地安置的区域内有政府建设的集聚农房或其他存量安置房的,可按照《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永委发〔2011〕117号),予以优先异地置换安置房,其置换安置标准:在本功能区或乡镇(街道)内,申请跨行政村进行置换安置的,且被拆迁房屋建筑基底面积为25平方米(含)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1至3倍范围内,结合不同行政村安置区块位置和土地级差等因素,经市场评估后确定置换安置房面积;申请跨乡镇(街道)置换安置的,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系数(详见附件)调整后确定置换安置房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基底面积为25平方米以下,应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被安置人选择跨区域异地产权置换安置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给予增购,其增购面积按照《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2号)第十三条规定计算。

(四)地基置换安置:被安置人选择地基置换安置的,其安置地应选址在所在地行政村范围内,地基置换方式:被拆迁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25平方米(含)以上的,以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予以置换,被拆迁人多间房屋应合并计算。用于安置的标准地基(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为52.5平方米以内。原房屋置换后剩余地基面积在25平方米(含)以上的,按一间安置;如小于25平方米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置换地基和原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差部分的差价,按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市场评估价结算。如用地和规划许可的,经实施单位批准,同安置区块内的被安置人之间可就剩余地基面积相互调剂凑足一间(不少于52.5平方米)安置,并以协商方式由其中一人置换;或者将剩余面积分摊增加到被安置人应安置的每间地基上。如果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25平方米且是被拆迁人在本村唯一一处住房的,经实施单位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核实确认后,给予一间地基安置,并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具体由属地政府审核把关。

鼓励被安置人建设公寓式住宅,其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5层以内,如该安置地块规划限高在5层以下的,应按照规划限高规定要求实施,其安置房建筑风格及基础配套设施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安置房造价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有关规定由被安置人自行确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结合区位、层次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给予补偿。

第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或者异地产权置换的被安置人,如安置面积(包括增购面积)少于人均30平方米的,以人均30平方米(另有房屋的合并计算)进行安置,如被安置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的,可再给予人均20平方米的增购面积。

选择地基置换的被安置人,其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人均30平方米的,参照上款规定,相应增加地基面积;如农业户口的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地基安置的,可按农村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安置。

第十条 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相等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扣减重置价结合区位、层次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计算差价;空翻面积(即安置房建筑面积减去原房屋建筑面积)和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价格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计算;增购面积的价格应当高于综合成本价,低于市场评估价。上述具体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被安置人在选定安置房后,其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的区位、楼层确定。

第十一条 安置房有关规定的费用交纳参照《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房地产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临时安置和搬迁

第十三条 被安置人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照《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实施,具体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根据不同项目、区域位置租赁所需费用等在各项目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被安置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将被拆迁房屋搬迁腾空的,可给予奖励,其奖励方式和奖励标准由各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腾空时,对被安置人独立报装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等凭有关证件按如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二)水表:凭水务公司报装证明予以一次性补偿780元/户。

(三)电表、水表统一由电业部门和自来水公司拆除、注销,原电费、水费由被拆迁人在领取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四)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一次性补助108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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