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的处置与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杜绝违法违规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兽医门诊、宠物医院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交由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进行有偿收集处置。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统一收集、贮存,定期交由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三、处置方式
(一)医疗废物处置方式
1.直接与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协议。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均要与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协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存放在各自设置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由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收集、转运和处置。
2.医疗废物中转集中收集处置方式(“小箱进大箱”运作模式,具体见附件3)。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本辖区提供医疗废物中转临时贮存点,辖区内未与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协议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个体诊所等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其自行按规定分类包装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至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物中转贮存点登记、暂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中转贮存点收集、转运和处置医疗废物。
(二)医疗废水处置方式
1.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完善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增设医疗废水消毒处理设施设备,并能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2.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逐步推进配套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3.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四、处置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管理工作,并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帐。在与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标明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各种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倾倒、买卖等。
(三)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需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本辖区提供医疗废物中转服务的,还需建立中转贮存点,可以与暂时贮存点合二为一(建设标准见附件4);要配置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
(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由单位专(兼)职人员每天用专用医疗废物转运工具从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经交接登记后,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暂时贮存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派专用车辆上门到已签订委托处置合同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同时向其免费提供足够数量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标准》(HJ421-2008)要求的周转箱(桶)及箱内包装袋、利器盒、扎带、封箱标贴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品,免费提供的包装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收取处置费金额的10%,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以成本价向处置单位购买或自行购买。未与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天内用专用医疗废物转运工具,将医疗废物送至辖区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物中转贮存点暂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中转贮存点收集、转运和处置医疗废物。
(五)医疗过程中使用后的输液瓶(袋)按照《温州市卫生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温卫医〔2014〕217号)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本单位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分类收集、转运、暂时存储等工作,对管理人员开展必要培训,加强医疗废物、有害废物的分类管理,严禁将未污染输液瓶(袋)混入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要与符合条件、经县卫计局和县环保局备案的收集处置单位签订未被污染输液瓶(袋)收集处置合同,统一由收集处置单位回收处理。
(六)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收集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县卫计局和县环保局备案。
(七)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要特别加强对保洁承包人员的知识培训,保证培训到位。医疗废物处置人员要保证相对稳定,新增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当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八)医疗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预处理标准。
五、处置经费
医疗废物的处置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2015〕3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本辖区提供医疗废物中转临时贮存点,产生的医疗废物超出合同规定的部分,经双方协商,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可以另外收取适当的处置费。幼儿园、学校的卫生所(室)及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院内设卫生所(室)免收医疗废物处置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农办(农业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卫计和环保部门要以“五水共治”为契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形成协作机制,强化资源共享与执法配合,有效解决执法交叉、监管盲区等问题。
(二)落实经费保障。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五水共治”等工作经费,设立医疗废物处置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医疗废物中转临时贮存点建设和运行经费及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等补助。建设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运行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个医疗废物中转临时贮存点原则上每年补助3万元(结合辖区医疗机构数和医疗废物量可适当统筹),医疗废水处理每家县级医院每年补助15万元、每家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补助5万元。同时,给予基层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适当的医疗废物处置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万元/年、其他卫生院1万元/年。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卫计局、县环保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单位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制度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及时查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医疗废物名录
2.医疗废物收集交接操作流程
3.永嘉县医疗废物中转处置实施方案(试行)
4.永嘉县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中转贮存点)建设指导标准(试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附件1
医疗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7类危险废物中的首要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主要包括:
一、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疫苗、血清、血液及血制品,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二、病理性废物(指人体切除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直接切除下来的人体组织、脏器、胚胎、残肢,医学动物实验的组织、尸体,病理室切片后用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三、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锐器),包括所有的针头、缝合针,各类刀、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四、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五、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试剂、胶片冲洗液等。
附件2
医疗废物收集交接操作流程
一、医疗废物收集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要求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环保部门确定的专门机构处置;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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