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永嘉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整体形象,确保屠宰肉品质量安全,打造“放心肉”工程,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温州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要求上报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6-2020)的通知》(温防指办〔2015〕8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一、规划目标
按照“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企业升级改造”的总体要求,重新规划布局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在对原有屠宰场进行整合撤并、改造提升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至2020年底,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达到《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二、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控制总量、适当集中。严格按照设置规划,整合现有屠宰场,撤并调整屠宰厂(场)数量,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对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用地,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三)提高水平、有利流通。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要求且有改造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向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
(四)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对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得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无条件实施升级改造的必须搬迁或关停。
三、规划要求
(一)供应县城城区居民生活需要,设生猪定点屠宰厂1个,设施设备应达到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下同)的AA级(含)以上标准。
(二)镇(街道)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及距离须符合《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设施设备应达到A级(含)以上标准。
1.鼓励并提倡交通便利、人口比较密集的毗邻镇(街道)以片区设置肉品配送点,不再设置定点屠宰(场)点,整合屠宰资源,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充分利用现代流通网络,通过设置放心肉批发点、放心肉销售专柜等形式,扩大中心定点屠宰场对周边镇(街道)的肉品配送服务半径,满足周边地区放心肉的消费需求。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供应的镇(街道),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
2.远离县城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镇(街道),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区域性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区域性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区域内供应,具体供应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对鲜肉需求量小的镇(街道)及农村,可按所在区域与其他镇(街道)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不单独设点。
四、规划布局
全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厂1个,小型定点屠宰(场)点2个;黄田街道设置1个机械化屠宰厂(具有牛、羊定点屠宰厂功能),设计要求达到AA(含)以上;桥头镇设置1个半机械化屠宰(场)点,设计要求达到A级(含)以上;楠溪区域设置1个半机械化屠宰(场)点,设计要求达到A级(含)以上。
按照科学合理、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的要求,为了能进一步减少设置数量、提高集中度,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分布密度及交通运输条件等相关因素,对已设生猪屠宰厂(场)点进行A级和AA级等级分类,并确保一定的辐射范围,AA级:永嘉县千石肉联厂(已建生猪定点屠宰厂,规划期内新建牛、羊定点屠宰厂,总面积30亩,地址:黄田街道千石村),重点辐射范围:沙头镇、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北城街道、江北街道、东瓯街道、乌牛街道、三江街道、黄田街道等区域。A级:永嘉县桥头屠宰(场)点(已建,总面积5亩,地址:桥头镇朱涂村),辐射范围:桥头镇、桥下镇等区域;永嘉县楠溪区域屠宰(场)点,现有岩头点(已建,总面积2亩,地址:岩头镇河二村),主要供应岩头镇;枫林点(已建,总面积2亩,地址:枫林镇枫四村),主要供应枫林镇。但在“十三五”期间关闭岩头点、枫林点,并规划在岩头或周边区域建设楠溪区域屠宰点,辐射范围:岩头镇、枫林镇、岩坦镇、鹤盛镇、巽宅镇、碧莲镇、大若岩镇等区域。
五、设置条件
(一)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屠宰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城乡规划,达到新《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方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严格执行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规划整合建设的屠宰场加工能力达AA级1500头/日以上、A级500头/日以上的,屠宰厂(场)屠宰与分割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要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屠宰场设检疫工作室,出入口设消毒池,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GB50317-2000)执行;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全部采用不锈钢无毒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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