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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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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水平,结合《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4〕110号)等精神,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和2015年10月30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议,现就我县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保对象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且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及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列人员不予以纳入转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现羁押和在监服刑期间人员等。

二、转保办法

(一)在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年龄段(以下简称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年龄段内的被征地的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参保时缴费情况和办理转保手续时当年社保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标准进行折算缴费年限,具体办法如下:

已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折算缴费年限=(参保时个人和集体缴费金额及产生的利息+参保时相应档次缴费总额×30%)÷折算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标准。

2.根据参保被征地农民折算缴费年限,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保手续之月为基准,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年限推算到16周岁为止,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时,不足月部分换算成基金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已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延缴)人员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并按此款进行衔接折算办理。

4.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当男的距60周岁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女的距55周岁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在办理转保时一次性补缴,缴费标准为申请补缴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标准。当男的到达60周岁、女的到达55周岁时,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可以缴足或补足15年。

(二)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超过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办理折算缴费年限后,允许按本人转保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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