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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1〕7号)、《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3〕202号)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人民政府授权永嘉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县国资办依法调控下,企业按照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内的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货币性福利等,其具体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基础调节作用,有效调节企业间和企业内部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县国资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国资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执行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对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和监督,指导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

第七条  县国资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企业生产经营和绩效考核评价情况,以及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合理确定预算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组织开展本级及其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审核、汇总、申报、执行、清算、评价、监督等各项工作,确保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  企业要结合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定企业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预算管理流程,推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按规定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二)负责将本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所属企业和各部门岗位;

(三)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的原因,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逐级汇总上报;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考核、清算、评价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县国资办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监督工作。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县国资办核准批复后,由企业自行决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并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出资人职责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单户或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等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为单户或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包括经济效益基数和预算增长数两部分组成。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基数和预算增长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清算所对应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核定的上年实际应发工资总额为基础,考虑不可比因素后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考绩结果确定的企业经营班子薪酬以及经批准引进聘任的专业人才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中据实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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