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 等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原则,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坚持尊重自愿、确保权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严禁强迫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深入实施都市化战略部署,以构筑温州都市化发展格局为需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配套改革、同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乡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转变,既要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问题,又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到位一项”的原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截止2016年11月30日,全县已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以历史数据库作为改革初期身份识别和人口统计依据,已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已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且对群众主动申请更换居民户口簿的予以更换,全县不要求统一更换。(县公安局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我县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即在县人民政府驻地乡镇(街道)和其他建制乡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县公安局、县发改局等负责)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就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县公安局、县发改局等负责)
以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具体范围,人才认定、投资规模、突出贡献的具体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等将在户籍迁移暂行规定中予以明确。
(三)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和推行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推行与学历、技能、参加社会保险和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制,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激发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积极性。本县内户籍人口因户籍所在地与本县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推行实际居住登记管理。(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法制办、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等分别负责)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县统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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