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界定
设施农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以及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其中农村宅基地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行管理。根据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对各类设施范围明确界定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四)下列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包括: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
(一)合理选址,节约用地,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设施农业建设(除粮食生产外)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农业设施建设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
(二)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设施农用地实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如下: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3.农牧结合模式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项目规模。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其他畜禽可按畜禽排泄物产生量换算规模),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纳入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各类畜禽蚕养殖、水产养殖也可按照一定生态消纳比例在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提升设施农业生态循环水平。
4.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要实行层高控制,在确保不破坏耕地和安全的前提下,生产设施可按实际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原则上为一层架空0.8-1.2米简易结构,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5米;占地面积过于狭小确实无法满足生产需要的,可放宽至二层结构,总高度不超过7米;粮食烘干房可根据烘干机高度要求建设。
三、申请人申请备案设施农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农业(含畜牧、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
(二)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三方用地期限不得长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期限。
(三)土地复垦措施已落实。
(四)涉及环境评估、林地、公路、水域、旅游、电业等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其中对位于风景区内项目,其设施用房建设应当尽量与风景建筑相协调。
(五)应当符合下列一定规模标准:
1.种植业。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并且粮食作物5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油菜等)30亩以上,露地中药材30亩以上,兰花1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果园30亩以上,茶叶30亩以上,食用花卉1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
2.林业。毛竹以外的食用竹笋30亩以上或毛竹笋300亩以上,木本粮油50亩以上。
3.畜禽养殖业根据《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相关规定及结合本县实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认定如下:
(1)畜禽养殖场:①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②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以生猪当量为准),蛋鸡存栏6000只以上,鸭存栏6000只以上,鹅存栏3000只以上,肉鸡、鸽子、鹌鹑存栏12000只以上,兔存栏6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骡、驴存栏40头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
(2)养殖小区:①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②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以生猪当量为准),蛋鸡、鸭存栏15000只以上,鹅存栏7500只以上,肉鸡、鸽子、鹌鹑存栏30000只以上,兔存栏150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骡、驴存栏100头以上,蜂存栏200箱以上。
4.水产养殖业。
(1)海淡水池塘、滩涂、山塘水库、稻田养殖:面积30亩以上。
(2)设施大棚(含工厂化)养殖:面积2亩以上。
(3)网箱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大网箱)4只以上,普通网箱(小网箱)20只以上。
5.从事农机服务的需签订有农机服务协议、服务面积200亩以上、拥有农机原值20万元以上。
6.从事植保服务的需签订有植保服务的协议、服务面积300亩以上、拥有农机原值2万元以上。
7.其他特殊项目,提交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二)项目建设方案(需附有项目建设方案简表、用地范围平面布局勘测定界图、待建设施地块原貌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功能布局图、公示材料)。
(三)设施农业主体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业三方用地协议。
(五)需提交用地权属证明(如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等)。
(六)地质灾害不易发证明(地质灾害轻度易发区可以不评估,中度易发区应强制评估,重度易发区不予以备案)。
(七)从事畜禽养殖的需要提供环评材料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意见。
(八)属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试点的相关材料。
(九)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先行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批手续。
(十)涉及占用林地的,需要提供使用林地审批材料。
(十一)其他材料。从事农机、植保服务的还需提供农机或者植保服务的协议、农业机械购机发票复印件。
五、设施农用地的备案与建设
(一)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先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意向书等相关材料。
(二)现场勘察。当地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视情况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基层国土资源所、水利、林业、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项目场地进行现场勘察。
(三)相关部门审核。各部门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和部门规定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如需审批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乡镇(街道)审核。经现场勘察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属地乡镇(街道)应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方案、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农业设施用地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将项目拟建情况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与设施农用地申请单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并持规定材料报县农业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备案。乡镇(街道)审核符合设施用地备案条件的,分别送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属地乡镇(街道)报备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乡镇(街道)补交。如决定不予备案的应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乡镇(街道)。
(六)指导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后,属地乡镇(街道)应协议约定监督用地单位的项目建设和利用。指导用地单位在备案后三个月内严格按照建筑设计方案或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动工建设,做到不超标、不位移、不走样。并不定期对辖区内所有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做好记录,如发现违法用地或违反协议约定用地行为的,应及时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送各相关主管部门。
六、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服务和监管
(一)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加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简化程序,取消设施农用地管理过程中各种不合理收费,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和乡镇(街道)要各司职责,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工作,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发现已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的,应及时函告属地乡镇(街道)处理;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街道)要全面掌握辖区内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利用,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经营者违反协议约定未采取耕作层保护措施,未按照备案的面积、位置、设计方案建设,不按备案的用途使用,出租、出借农业设施用地,建永久性建筑等的,乡镇(街道)应按照协议约定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未备案的设施农业违法违规占用农用地,毁坏种植条件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设施农用地的期限与退出机制
(一)设施农用地的期限。设施农用地备案效力时限应在设施农业三方用地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期限一般为5年。期满前需继续使用的,应直接向乡镇(街道)提出续展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农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公共利益需要和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情况外,应予以续展。
(二)设施农用地期满后,不再继续使用设施农用地的,用地单位应主动恢复土地原状。已备案的设施农用地期满未主动恢复原耕作条件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及时督促原项目经营者落实复原义务,或直接按照协议约定组织复垦。
八、附则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永政发〔2013〕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嘉县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2.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3.设施农用地项目建设方案简表
4.设施农业三方用地协议
5.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6.设施农业项目现场勘察意见书
7.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意向书公示文书格式
8.设施农用地核查表
9.设施用地验收报告
10.核查笔录
11.设施农用地整改通知书
12.永嘉县设施农用地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永嘉县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页码 | 备注 |
1 |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 5 | 原件 | |
2 | 设施农用地项目建设方案简表 | 5 | 原件 | |
3 | 设施农业三方用地协议 | 5 | 原件 | |
4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5 | 复印件 | |
5 | 用地范围平面布局勘测定界图 | 5 | 原件 | |
6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 5 | 原件 | |
7 | 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 5 | 原件 | |
8 | 待建设施地块原貌照片 | 5 | 原件 | |
9 | 平面功能布局图 | 5 | 原件 | |
10 | 地质灾害不易发证明(或评估报告) | 5 | 原件 | |
11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 5 | 复印件 | |
12 | 环评材料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意见 | 5 | 原件 | |
13 | 林地审批材料(用地为林业时需要) | 5 | 原件 | |
14 | 水利、路政、旅游等部门意见 | 5 | 原件 | |
15 | 基本农田补划材料 | 5 | 原件 | |
16 | 公示和现场勘察材料 | 5 | 复印件 | |
17 | 其他 | |||
18 | ||||
说明:材料应该按顺序整理,上报备案。 |
附件2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参考格式)
备案号: 号
申请单位:
负责人姓名:
项目名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永 嘉 县 人 民 政 府 印 制
设施农业主体 | ||||||||||
土地所有权 单位 | 用 地 位 置 | |||||||||
设施农业类型 | 项目用地总规模(亩) | |||||||||
用地截止期限 | 年 月 日 | 是否属于生态循环 农业试点 | ||||||||
耕作层保护 措施 | ||||||||||
生 产 设 施 | 设施 名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建筑结构和层数 | 占地面积(亩) | 基本农田占补情况(亩) |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补划基本农田面积 | 使用预留指标面积 | |||||
合 计 | ||||||||||
附 属 设 施
| 设施 名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建筑结构和层数 | 占地面积(亩) | 基本农田占补情况(亩) | |||||
小计 | 农用地 | 耕地 | 基本农田 | 补划基本农田面积 | 使用预留指标面积 | |||||
合 计 | ||||||||||
配 套 设 施 | 设施 名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建筑结构和层数 | 占地面积(亩) | 基本农田占补情况(亩) | |||||
小计 | 农用地 | 耕地 | 基本农田 | 补划基本农田面积 | 使用预留指标面积 | |||||
合 计 | ||||||||||
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注明土地性质)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农业主管部门 备案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3
设施农用地项目建设方案简表
建设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地点 | ||||||
项目用地规模 | 亩(其中生产设施 平方米、附属设施 平方米、配套设施 平方米) | |||||
生 产 设 施 | 设施名称 | 建筑结构 | 建筑层次 | 建筑高度 | 耕作层保护措施 | |
层 | 米 | |||||
层 | 米 | |||||
附 属 设 施 | 设施名称 | 建筑结构 | 建筑层次 | 建筑高度 | 耕作层保护措施 | |
层 | 米 | |||||
层 | 米 | |||||
配 套 设 施 | 设施名称 | 建筑结构 | 建筑层次 | 建筑高度 | 耕作层保护措施 | |
层 | 米 | |||||
层 | 米 | |||||
设施用途 | ||||||
用地类型 | ||||||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