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意见全文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科学有序应对极端天气,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构建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经市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气象、防汛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当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等红色预警(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图标及标准见附件)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停课安排
(一)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6:00)发布过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维持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次日(当日)要全天停课,对寄宿生或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学生安全。
(二)6:00以后至上课前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已到校的学生服从学校安排,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安全场所;有关部门要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三)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同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四)学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
(五)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后,学校要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对接。
(六)高等院校等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三、误工处理
(一)当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同时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用人单位要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职工的沟通对接。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