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义乌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人员是指以电话、影像、图片、文字或其它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人员可以通过提供影像、图片、文字举报,或拨打数字城市电话96150,市环境保护局举报电话0579-85364411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并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四条 举报本市辖区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工业污泥的;
(二)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新六小”企业(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的,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严重污染环境的;
(三)工业企业偷排、漏排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工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五)限期治理的工业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排放工业污染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对被举报者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之前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对第一举报人按以下标准,酌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