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大力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05号)、《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浙财社〔2011〕10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要求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积极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三、基本原则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运行成本,通过医疗收费和政府财政投入补助解决。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人口、人均补助基数和工作任务”核定补助;经常性收支差额按照“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绩效考核”的原则补助;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原则补助。
四、补助内容
(一)公共卫生补助。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含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两大部分补助内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包括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卫生服务、城乡重点人群重点卫生服务和城乡居民基本安全卫生保障等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照服务人口数和人均补助标准安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逐步提高。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补助)。包括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等内容,并适时充实调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根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规定足额安排。
(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包括基本药物零差价补助、社区卫生服务站多元化运行购买服务经费、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固废物处置等补助内容。
财政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经常性收支补助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核定,实行差额补助。差额补助总额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确定,基数为2010年度财政和卫生部门确定的收支差额。
(三)建设发展补助。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及信息化等补助内容。
对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要求,并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由财政专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补助由市、镇街财政按照65:35的比例承担。对全科医师规范化、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适宜技术应用培训等基层人才培训加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