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及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
信用评价及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采购贸易良好经营秩序,根据《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发〔2014〕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义乌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按规定备案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可申请经营者信用评价。
第三条 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经营者信用评价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标准公开,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二)动态调整原则。按照经营者经营情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相关经营者实行差别化监管和差别化支持政策。
第五条经营者信用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经营者向商务局提交信用评价申请,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
(二)评审。商务局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申请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审核,确定信用等级。
(三)公示。经营者经审核确定的信用等级,由商务局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相关媒体公示7天。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商务局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公布经营者信用等级。
第六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分AA、A、B、C、D五个等级。
第七条经营者信用等级依据下列资料进行评价:
(一)经营者申报材料;
(二)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
(三)经营者信用记录、质量记录、安全记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规定情况,以及出口规范情况等;
(四)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第八条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AA级:
1.已适用A级管理满1年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
2.至少10个月份有出口业绩,且年度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4.1年内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5.1年内未发生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6.出口商品质量稳定,连续3年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安全问题。
7.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没有因为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的情况。
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A级:
1.已适用B级管理6个月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
2.至少6个月份有出口业绩;
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4. 1年内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5.1年内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超过1次;
6.1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1年内未因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7.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1次(含1次)以下。
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
被省商务厅、义乌市商务局认定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经营者首次评定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