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义乌市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维护工业资产市场的稳定,实现政府调控工业资产市场价格的目标,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减轻企业负担金融支持工业发展十条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委办发〔2016〕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资产的收购与运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是指政府为实现对工业资产市场的调控,通过协议或拍卖方式收购我市范围内现有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并对购得资产进行科学的运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工作涉及事项的决策,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工业开发办)负责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过程中涉及事项的统筹协调,市国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为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提供资金支持,市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市工业资产公司)负责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立由市工业开发办牵头,市监察局、法制办、经信委、财政局、城管委、规划局、审计局、国资委、金融办、促稳办、国土局等部门参与的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工业开发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二章 工业资产收购
第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资产,可按照本办法实施收购:
(一)我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及其他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短缺出现经营风险需要转让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二)多次司法拍卖未成交,可能影响我市工业资产市场稳定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三)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市域范围内金融不良资产所含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四)其他需要收购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第七条 拟进行收购的工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八条 工业资产收购工作程序:
(一)收购程序启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促稳办、各镇(街道)及各开发平台根据相关企业申请或者实际需要向市工业开发办提出收购意向,经市工业开发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工业资产公司启动收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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