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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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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意见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四换三名”工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试行)》(浙转升办〔2015〕13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以推进义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加快实施“四换三名”工程,构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综合运用税收调节、节能减排、价格杠杆等手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资源要素的“合理配、优质配、合法配、高效配”,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标准、以市场消费为导向、以市场交易为模式”推进科学发展,着力破除低成本扩张的经济发展路径依赖,加快向创新驱动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着力构建以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销售收入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为全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全面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三、构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用地面积3亩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性投资。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吨排污权纳税额、单位电耗税收、工业性投资。 

(三)评价办法 

1.指标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分、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5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分、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5分、工业性投资占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5分、亩均销售收入占20分、吨排污权纳税额占10分、单位电耗税收占10分、工业性投资占5分。 

2.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20万元,亩均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50万元,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吨标准煤,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为3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工业性投资指标、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得分计算办法详见附件。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或纳税1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或纳税5000万元(含)-1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或纳税3000万元(含)-5000万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或纳税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3)上年度R&D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4)上年度技改设备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工业性投资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4.分类排序 

根据企业计算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日用品、机械电子制造、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C、D四档。 

A类企业:上年度纳税300万元(含)以上,且未发生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未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规上企业,根据下列条件按顺序进行选取,总数不超过90家(不同行业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取)。 

(1)上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行业内排名前70%的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50%的企业; 

(3)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30%的企业。 

B类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全市平均水平40%(含)以上,且未发生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70%(含)的规下企业。 

C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上年度亩均税收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40%且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和前70%(含)的规下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1%(含)-5%的规上企业和后7%(含)-30%的规下企业。 

D类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1%的规上企业和末7%的规下企业。 

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用地受让后4年内可暂不评价,经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在此期间可参考享受A类企业差别化政策,其他项目投资企业由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参考享受B类企业相应政策。 

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D类。 

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暂不列入评价。 

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不低于B类。 

上年度R&D经费支出零申报的企业不得评为A类企业。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得列入B类,用地4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评为D类企业。 

(四)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四、构建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经综合评价认定的A、B、C、D类企业在税收、能源、环境、人才等资源要素上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其中,各项鼓励类政策应做到“向上兼容”,即后一类企业的各项鼓励类政策,上一类企业均能享受,鼓励企业争创先进。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A类企业: 

(1)优先保障A类企业符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用地需求,并给予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 

(2)A类企业新、改建项目在土地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能满足日照、消防、交通、市政管网等相关要求,并对周边不产生较大影响的,允许突破现有规划控制指标。 

(3)A类企业用气价格优惠0.3元/立方米,用水(含自备水)价格优惠0.3元/立方米。A类企业中出租部分不得享受用气、用水价格优惠。 

(4)A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0.8倍;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申请参加政府储备库排污权竞拍,拍卖底价为政府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的1.5倍;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向政府储备库租赁,租赁价格为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工业平均减排任务的0.5倍;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优先参加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评选,优先列入绿色信贷企业名单。 

(5)A类企业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新增可用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予以优先安排,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予以优先通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予以优先保障。 

(6)加大对A类企业的金融帮扶力度,稳定A类企业抵押物价值水平,积极化解A类企业互保链问题。 

(7)对亩均税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A类企业,年度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年度税收增长幅度的,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出部分的地方留成不超过80%奖励给企业。 

(8)大力解决A类企业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入学学位、落户指标,根据贡献优先安排给企业自主支配。 

B类企业:(评价得分排名前70%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20%的规下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其中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占宗地销售收入不足80%或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 

(1)规上企业中入库税收连续3年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年度税收增长幅度的,允许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给予的上年度企业纳税额3倍以内贷款担保额度。 

(2)B1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60%的减免优惠。 

(3)B1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1.1倍,B2类企业为1.3倍;B1类企业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通过市场交易取得;B1类企业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向政府储备库租赁,租赁价格为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的1.5倍;B1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工业平均减排任务1.1倍,B2类企业为1.3倍;支持B类企业进行污染设施技术改造,鼓励B类企业参加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评选。 

(4)B类企业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C类企业: 

(1)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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