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通知全文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
义乌市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我市招商引资及经济发展需要,为更好的发挥政策作用,引导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特制定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认定
总部企业是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本市区域以外,设立3家以上分支机构。
(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五)承诺认定总部次月起一个完整年度在本市地方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100万元以上。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商贸流通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3.现代服务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物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旅游会展业、文化产业、商务服务业、餐饮业、住宿业、家政服务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4.金融业:经银监会、保监会批准的经营性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其他金融业企业(含互联网金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5)其他行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扶持政策
(一)地方贡献奖励。自认定次月起(完整年度,下同),根据地方贡献情况给予6年的奖励,前3年按地方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根据地方贡献情况分档给予奖励,具体比例为:
1.地方贡献在100(含)-2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30%;
2.地方贡献在200(含)-5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40%;
3.地方贡献在500(含)-20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50%;
4.地方贡献在2000(含)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80%。
(二)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500元/平米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实际租金50%的补助,补助期限为两年。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先租后买的按差价补助。
(三)人才奖励。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认定为总部企业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不超过地方贡献(个人所得税)的100%奖励。总部企业人才住房保障按市相关政策享受,保障指标在按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增加2个。
(四)土地政策优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竞买总部大楼用地。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准予在法定年限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总部大楼用地受让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三、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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