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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市场导向和法治方式有效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日常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按照本意见执行,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含司法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标准地”出让,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密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体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提质增效、和谐发展的高质量发展目标。 

  第四条  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标准制定工作。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工作。各镇街(平台)会同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工作,市国土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牵头负责相关违约责任追究工作。各镇街(平台)具体负责辖区内工业用地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强化政府与法院联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  优化完善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标准,定期更新全市工业投资项目分行业准入控制指标,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密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要求,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利用履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前,各镇街(平台)按照净地出让要求做好拟出让工业用地政策处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杜绝因政府原因导致企业延期开竣工情形的发生。 

  第七条  围绕“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建立以亩均税收等“硬指标”、科技投入等“软指标”为指标体系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自2018年开始,本市新增工业用地全面施行“标准地”出让。 

  第八条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原则上,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省和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最高出让年限可不超过50年。 

  第九条  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土地开发利用相关约束性指标及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条  新增工业用地项目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竣工。所在镇街(平台)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负责项目开竣工履约监管,市国土局按照合同约定追究项目开竣工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对2018年前出让工业用地存在的开竣工违约问题,属政府原因造成的,镇街(平台)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化解,原因消除后,由市国土局与受让人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属受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未开工的限期6个月内开工、2年内竣工,未竣工的限期2年内竣工,由市国土局与受让人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并参照本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新增工业用地项目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4年内投产,如设备、工艺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调整投产时间。所在镇街(平台)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投产时间和投资强度组织开展项目复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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