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义乌市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切实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广泛的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义委发〔2017〕18号)精神,现就做好人才购房补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各类相关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
3.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青年“各类相关计划”入选者,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各类相关计划”入选者,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浙江省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6.硕士学历学位(全日制脱产取得)人员;
7.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8.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或浙江省核发的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以上人员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适用条件
1.取得相应人才资格后在义工作满2年以上;其中第1类人才每年在义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第2-3类人才不少于6个月,其他人才应全职在义创业创新;
2.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没有享受房改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等情况,1999年7月20日后没有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的情况;
3.4-8类人才还需同时满足①具有本市户籍;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已在义乌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2年以上;③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5年及以上。
二、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向政府申请购房补助的,政府以购房优惠的方式给予购房补助,优惠标准为:
1.1-3类人才140万元以内;
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80万元以内;
3.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50万元以内;
4.硕士学历学位(全日制脱产取得)人员40万元以内;
5.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30万元以内;
6.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或浙江省核发的技师职业资格人员20万元以内。
实际购房优惠额在优惠标准限额内1-3类人才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第4类人才不超过40%,第5-8类人才不超过30%。
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夫妻双方均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三、相关规定
1.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人员及配偶,不再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不再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政策。
2.无法履行继续在义工作5年及以上承诺的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人员,须将全部补助资金退回市财政。
3.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5年后需交易、转让、抵押的,4-8类人才由市国土局依据其购房后在义乌累计5年社保缴纳情况(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其社保缴纳按实际可工作时间掌握)办理。5年后不满足5年社保缴纳条件而需交易、转让、抵押的,由申请人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将全部补助资金退回市财政,市国土局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已收回全部补助资金的证明办理。5年期限自商品房备案变更至申请人名下起算。
4.申报补助前的在义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购房补助资格申报截止时间。在义工作时间1-3类人才其工作时间认定按所在单位证明、工资发放材料、所在镇(街道)审核等确定,其他人才按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缴纳时间计算。住房保障资格批准一年内未购房者,住房保障资格需要重新报名审核。
5.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并获得购房补助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四、申请材料
1.《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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