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义乌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防止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义乌市区内的犬类饲养及管理适用本规定,市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犬类饲养及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军犬、警犬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除外。
第三条 建立犬类管理协调工作和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犬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协调犬类管理工作;负责对饲养犬只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粪便和无照商贩室外犬类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农业林业局负责犬只狂犬病的强制免疫和免疫证(牌)的发放;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监管工作,犬类疫情的监测,诊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对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及犬只未按规定免疫、无证诊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卫计委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捉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室内犬类诊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犬只室内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公安机关负责犬只扰民、犬只伤人纠纷的处理,及妨碍犬类管理执法等行为的处罚,协同镇街做好狂犬的捕捉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犬只禁遛区域的划定及其相关标识的设置。
各镇街为犬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的犬类管理工作。做好未按规定免疫犬只、无主犬、狂犬等的捕捉、收容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做好犬类管理和宣传、劝导工作,调解因犬只饲养引起的邻里纠纷。
第四条 犬类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专项用于捕捉、收容、无害化处理等各类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养犬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 饲养规定
第六条 市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七条 市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养犬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效证件携犬到市农业林业局指定免疫点进行免疫,领取犬只免疫证(牌)。犬只免疫证(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向市农业林业局申请补发。
第八条 市区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必须圈养或者拴养;其他区域内,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只必须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携犬出户应束缚犬链(绳),并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行;犬只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及时清除。
第九条 国家机关、医院、学校、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重要办公、服务、公众集聚场所设立犬类禁入标识,倡导文明养犬。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社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公约,约定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在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一条 携犬进入设置有禁止犬只进入标识的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及时到场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市农业林业局报告;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镇街会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捉,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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