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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并印发《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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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金政办发〔2015〕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第十条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信息表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和区块及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详见附件。 

负面清单由市政府制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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