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全市域范围内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修订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本实施意见进行电梯加装的既有多层住宅是指成片开发已建成投入使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非单一产权无电梯住宅(不包括垂直房、分割转让房)。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二、申请对象和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可以以单元、幢、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实施加装电梯。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加装条件
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权属文件;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四)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其他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四、资金筹集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及其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要的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五、扶持政策
(一)政府资金补贴。对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业主30万元/台的补助(用于加装电梯及管线迁改)。
(二)公积金提取。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本人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三)配套工程支持。鼓励镇(街道)在实施老旧小区提升改造项目中,同步做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完成,如无法同步加装电梯的,宜在老旧小区改造设计中明确加装电梯的配套设计。
(四)绿色通道。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项目实施计划,并按照营商环境改革的要求,公布办事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五)多途径解决老年人上下楼问题。对于不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可通过在楼道中设置简易折叠方便椅、完善楼梯扶手和无障碍设施、居民自建接力式代步设备等措施积极为老年人出行提供方便,政府对接力式代步设备建设给予1万元/台的补助。
六、实施程序
(一)加装申请
实施主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对相关协议、现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明确是否符合加装电梯条件。
实施主体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的书面申请;
2.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确认材料复印件,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确认材料;
3.拟加装电梯产权人同意比例及详细确认材料,加装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提供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确认书;
4.经申请对象业主协商一致的工程建设安装、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的筹集和分担方案(包括电梯维护保养方式,电梯采购及安装施工费、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电梯更新费等)。
5.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
(二)协议、方案公示
镇(街道)初步审查通过后,所在社区居委会将有关加装电梯协议、方案(平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相关文字说明及图纸)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报镇(街道)明确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应当组织调解,引导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施工图审
加装电梯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报镇(街道)备案。
(四)联合审查
镇(街道)将加装电梯申请材料(包括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汇总后报建设局,由建设局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街、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供水、供电、排水、燃气、通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7日内向建设局反馈书面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建设局出具联合会审纪要并抄送相关部门与业主。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所在镇(街道)、执法机关进行项目施工信息登记,同时,施工单位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属地镇(街道)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