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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信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信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信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精准性、标准性、协同性,促进监管对象主动整改失信、自觉守信、加强自治,营造守法诚信的良好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用监管基本内涵

  信用监管是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执法监管结果建立信用记录,并根据汇集各类信用信息产生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分类的差别化监管和瞄准重点监管对象的靶向式监管。

  本市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监管的实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经济社会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信用监管的实施对象。

  二、信用监管实施载体

  义乌市“一网通管”平台是实施信用监管的承载平台,包括两大子平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供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管、风险预警监测、记录监管痕迹等使用;主体自治平台,供监管对象自检自查、自主申报、学习考试、开展信用修复等使用。

  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是对全市各单位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并开展综合评价的总平台,与“一网通管”平台双向互联互通,共享信用信息。

  三、信用监管记分管理体系

  建立“监管扣分、自治加分、总分关联、差别监管”的记分管理体系,将部门监管扣分与主体自治加分动态计算,形成监管领域内产生的“监管信用分”,在“一网通管”平台内实施12分制记分管理,并将其与全市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形成的“综合信用分”关联挂钩。

  (一)部门监管扣分。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管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必须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依规对监管对象予以“监管信用分”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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