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促进农业、林业规模化经营,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指以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承包户及流转后的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简称“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及林果等地上附着物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贷款必须用于抵押人开展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