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合理开采利用义乌江沿岸的沙资源,规范对义乌江沿岸已批准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沙资源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28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义乌江沿岸批准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沙资源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义乌江沿岸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各相关镇、街道等开发建设主体(简称“各开发建设主体”,下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项目涉及义乌江沿岸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具有沙资源开采价值的地块,由所属各开发建设主体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设立采矿权,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