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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各镇、街道“十二五”期间的年度采伐限额总量及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商品材采伐限额(出材量)等额确定。各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科学编制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指标使用;如因自然灾害、工程征占用、林业生产等原因确需增加采伐指标的,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市林业局在全市采伐限额总量内进行调剂。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市政府同意、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
  二、不断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对集体林,要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
  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禁止皆伐天然阔叶林,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确定为15年,天然松类商品林的主伐年龄确定为20年。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对于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依法强化森林资源管理
  一是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以《义乌市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2009-2018)为基础,确定我市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目标任务。按照不同的森林功能区划和经营类型,合理安排森林经营方向和方式,对不同类型森林实施不同采伐方式。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同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效益。二是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涉及林地占用、征收、征用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报批。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三是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四是规范林木采伐行为。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采伐申请,科学开展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
  四、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林业可持续经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林木蓄积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迹地更新造林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合力,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全市森林活立木蓄积增加70万立方米的目标。
   
  附件:义乌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各分项指标分配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义政办发2011119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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