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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107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印发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和扩大“一打三整治”活动成果的基础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逐步完善“打非治违”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重点区域。生产经营单位集中、高危产业聚集、人流物流车流密集、重大安全隐患较多、非法违法现象严重、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矛盾和问题突出的区域。

  (二)重点行业领域。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机械制造、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根据近年来各类事故统计分析,消防领域的合用场所、出租房、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道路交通领域的客货运车辆及运输企业、临水临崖及事故多发点段,工矿商贸领域的饰品烘干、打磨等环节,建筑施工领域的深基坑、塔吊等施工危险环节是重中之重的内容。

  (三)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工程施工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C、D类企业,违规违章现象严重、安全隐患集中或已发生过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非法转让、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关闭措施未执行到位,关闭取缔后或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作业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监测核准投入使用的;以及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道路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无证营运、无证维修、无证驾培的。

  2.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在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单位(特别是违章搭建)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操作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使用前未经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消防检查、验收后擅自改变用途的。

  3.建筑施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建设管理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投入使用或产权备案资料造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的。

  4.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非法违法运输、储存的;烟花爆竹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未经“三同时”审查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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